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一般是指對產品,如機器、設備、儀表、裝置、用具等有形物的形狀、構造或者他們的結合的革新創造,也有稱之為小發明的。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有形物,該有形物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沒有一定形狀的液體,粉末材料等方面的發明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沒有確定空間形狀的氣體、液體、粒散體、由于堆放方法而構成某種形狀的臨時性物體、只具有二維的平面圖形(如表格、圖形、文字、刻度)等都不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
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和提高,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改進后產生積極效果的,如對牙刷刷毛的形狀進行改進設計,使刷毛形狀與人體牙齒接觸的面積增大,提高了牙刷的使用效果并延長了使用壽命。例如多用途臺燈,在臺燈上巧妙裝上微風扇,體積小,使用方便;將定向腳輪改成球形萬向腳輪;方便裝卸的車輛滑行裝置;在書寫臺板裝上取暖裝置在天冷時供使用者取暖等等。諸如此類的改進型發明均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要求。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創造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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